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A02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5曾經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2、4、6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所示之罪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餘附表所犯各罪之罪質相近,並斟酌被告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6月至9月、整體法益受損程度、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6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2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4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1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5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4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86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3 4 罪名 共同犯傷害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下手實施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0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655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日 114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655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25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3日 114年9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832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5 6 罪名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⑴112年7月19日 ⑵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34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3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⑴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633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6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