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 請 人 毒秀鳳被 告 黃再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6年度執字第12721號),聲請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12721號指揮書執行,並對被告發布通緝在案,惟被告之行刑權已罹於時效,迄今未撤銷通緝,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此項規定係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認有不當時有其救濟之方法,求以撤銷或變更該項不當之執行指揮(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仍應以檢察官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如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或已指揮執行完畢,即自無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執字第12721號指揮書執行,並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臺中地檢107年中檢宏執量緝字48號通緝書對聲明被告發布通緝在卷,惟該案件之執行於115年5月15日因行刑權時效消滅,經該署檢官簽結免予執行、撤銷通緝及禁止出國及出海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6日中檢原執量銷字2518號撤銷通緝書、115年5月20日中檢原量106執12721字第1159067881號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執緝字第916號卷宗查核無訛,則執行檢察官以行刑權罹於時效而就該執行案件簽結免予執行,並撤銷通緝及禁止出國及出海,聲明異議人顯無異議之標的,何況案件既已簽結事實上已等同指揮執行完畢,亦無聲明異議之實益,是依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