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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325號115年度聲字第21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榮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192號、115年度偵字第9439號),並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榮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榮獻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其應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裁定其應自115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115年度金訴字第325號裁定在卷可佐。

三、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犯藏匿人犯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為由,向本院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7月24日起開始另案執行等情,有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即已消滅,爰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7月24日起撤銷羈押。

四、至被告雖另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院亦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業如上述,則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