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靖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5、136、1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靖玟(下稱聲請人)為將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作為補強上訴理由及核對之用,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訊問程序(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5、3588號)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作為聲

請依據,然觀其聲請意旨,應非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之處,而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經核其真意係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故其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作為聲請依據,容有誤會,合先說明。

㈡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

起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5、3588、3871號案件),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39、240、2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因其上訴逾期,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5、136、137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5、136、137號判決各1份附卷可憑,堪以認定。

㈢聲請人雖聲請交付原審於113年11月8日訊問程序錄音光碟,

惟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5、136、137號案件,已因被告上訴逾期,由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是以,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實益。聲請人上開所請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乙節,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王歆惠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