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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美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迄今尚無表示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證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7月13日 ②111年8月9日 112年11月13日 112年4月11日至 同年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3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8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2、24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82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9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45號 編號1至3經嘉義地院114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114年執更字1034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共2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27日 ②111年6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57、30858、308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1號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