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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家宏具 保 人 王宣又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46號、114年度執字第1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宣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宣又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33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