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柏叡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黃冠霖律師陳亭諠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6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嗣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於115年7月7日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