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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4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鄧傑律師

江蘊生律師被 告 姚彥宇選任辯護人 許惟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31號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31號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是否完整、正確,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31號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鄧傑律師、江蘊生律師為依法得聲請上開案件閱覽卷宗之人,且其等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以維護被告姚彥宇之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11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佳穎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