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紹勳具 保 人 邱惠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惠蘭因受刑人邱紹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21日中檢原矩115執12131號通知、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足憑。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存卷得佐。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