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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慶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慶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存卷足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15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定1份可佐,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已執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末按本件定應執行刑得裁量之刑度空間有限,且受刑人設籍

於高雄○○○○○○○○燕巢辦公處,卷內亦無關於其實際住居所之資料,有受刑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認縱以公示送達方式令其表示意見,亦難以期待受刑人回覆該等函文,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爰由本院逕予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子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林慶松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年03月08日 114年02月14日 114年08月12日 114年04月01日 114年06月10日 114年02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13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226號等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53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6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333號 114年度易字第3233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59號 判 決日期 114年07月03日 114年11月26日 115年02月05日 115年0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333號 114年度易字第3233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01日 114年12月29日 115年03月17日 115年08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38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55號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24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855號 編號1-2:臺中地院115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1336號)(已執畢) 編號1-3:士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士林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838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