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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閔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753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A02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9、12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8、11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10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9所犯均為竊盜類型犯罪,如附表編號2、4、6至11所犯均屬詐欺或洗錢類型犯罪,與附表編號5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6、12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編號9所犯侵占罪,及情節較重之附表編號3所犯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附表編號5所犯強盜罪間,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及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5日 105年10月3日 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1月24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11號 111年度簡字 第428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1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11號 111年度簡字 第428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1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7月26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09號 (編號1至11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強盜、恐嚇取財 詐欺、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1年 有期徒刑4月、3月、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6月6日至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8日、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73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37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3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3號 111年度訴字 第8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99號 ⒈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40號 ⒉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⒈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41號 ⒉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11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竊盜、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2月(5罪)、3月、2月(2罪)、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30日至110年10月2日 111年2月18日至111年2月26日、 111年4月6日 110年12月1日至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8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74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3號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4號 ⒉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5號 ⒉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11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10日至111年2月12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83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7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10月3日 114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0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7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1月1日 114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8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7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535號 (編號1至11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