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寬儒受 刑 人 蘇珊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寬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寬儒因受刑人蘇珊玟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蘇珊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月12日繳納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被告在臺中市北屯區之居所)及囑託拘提(被告在臺南市善化區之住所)均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證;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