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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8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品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526號),聲請視訊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品哲因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因路途遙遠、浪費司法資源,又影響被告累進處遇及作業分數,聲請遠距視訊開庭審理等語。

二、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第305條後段(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第306條(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第307條(經駁回起訴裁定確定,違反規定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或應諭知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372條(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點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審理中,擬定民國115年10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又本件並無上揭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之適用,且被告據以聲請遠距審理理由,亦非上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點所定各款情形。是本件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而,聲請意旨經核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併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遠距訊問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