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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柏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柏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蘇柏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外部限制,及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贅載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