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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佳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佳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末考量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所處之刑均為拘役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120日,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所得量處刑度之裁量範圍有限,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妥適量刑,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此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尚屬無違,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表:受刑人李佳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4年6月16日 114年7月29日 114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4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7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速偵字第7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911號 114年度簡字第2831號 114年度簡字第275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911號 114年度簡字第2831號 114年度簡字第27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9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9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0828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4年6月10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5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570號 115年度簡字第14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3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2日 115年1月5日 115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570號 115年度簡字第14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3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2月10日 115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2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2次) 拘役50日(1次) 定應執刑拘役90日 犯罪日期 114年5月9日 114年6月17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689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65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115年度簡字第61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713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11日 115年4月13日 115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115年度簡字第612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7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4月7日 115年5月8日 115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2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5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370號編號 10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4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偵字第69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813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8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1995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