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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依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恐嚇危安 恐嚇危安、傷害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45日 犯罪日期 114/06/22 114/02/19至114/02/20 114年5月初某星期三之20時18分前某時起至23時45分許止 、114/08/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12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83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號 114年度沙簡字第61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4/10/14 114/10/29 115/01/2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1號 114年度沙簡字第61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1/11 114/12/23 115/03/03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898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862號 應執行拘役60日(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184號)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