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瑞騰受 刑 人 張鈺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瑞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瑞騰因受刑人張鈺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送達證書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