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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建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5、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從輕量刑,本受刑人已知錯誤」(見本院卷第111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7/16 112/07/19 112/05/18~112/09/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判決 日期 112/12/29 113/04/25 113/04/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3/02/07 113/06/13 113/06/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4號(定刑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82號(定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個資法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6/12~112/08/13 112/08/02 112/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13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78號等 橋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45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6號 判決 日期 113/05/28 113/06/06 114/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45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6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3/07/03 113/07/12 114/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65號(定刑2年2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12號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1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08/20 112/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97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6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220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867號 判決 日期 115/01/28 (聲請書誤載為115/04/02,逕予更正) 115/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220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867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5/03/03 115/05/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905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208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