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62號聲明異議人 林芫安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更字第20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芫安並未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更字第2023號之執行通知,卻經檢察官認傳喚不到而拘提到案,若受刑人有收到執行通知,應會按時報到申請勞動服務;且受刑人家中有七十多歲奶奶患有嚴重疾病,家中亦無其他家人可照顧奶奶,奶奶需要由受刑人照顧等語,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若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均規定明確。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
34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2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上開宣告刑嗣又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開裁定(見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更字第2023號卷第5至7頁,下稱115執更字2023號卷)、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062號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稽。
㈡又上開定應執行裁定確定後,經本院移送臺中地檢署以115年
度執更字第2023號執行,檢察官遂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傳票由郵務機關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3,送達證書上有受刑人之受僱人朱瑞堂之簽名,及「1世代管理委員會 台中市○○路0段00號」之收發章用印,此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更字第2023號案件卷宗,並檢視該送達證書核閱屬實(見115執更字2023號卷第29頁)。
㈢受刑人之戶籍地自110年8月12日遷入後即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3樓之3,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卷附可查(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062號卷第23頁),且受刑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不爭執其戶籍地確在上址,聲明異議狀所載之住址亦同為上址,受刑人僅係辯稱未收到執行通知等語。參諸上揭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補充送達規定,本不以受送達人本人確實閱覽送達文書內容為必要,僅須符合上開法定程式,即屬合法,係屬法律賦予效力之送達方式,否則,法律規定應以合法送達為前提要件之各種失權效果,勢將礙難實行,故由法律規定賦予送達之效力,俾利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之確實、安定,此乃前開補充送達之立法意旨所在,是受刑人戶籍地之管理委員會、受僱人是否有轉達或聯絡受刑人有相關司法文書,亦與補充送達是否生效無關。再上揭司法文書送達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有被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062號卷第25頁)附卷可佐,是臺中地檢署既已依法補充送達上開執行傳票,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㈣至聲明異議意旨另稱受刑人家中有長輩需照顧,若受刑人有
收到執行通知,應會按時報到申請勞動服務等語,考其真意,或係因不熟稔法律用語,其所指應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先予釐清。又查,檢察官因執行本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而傳喚受刑人,傳票上並未註明該受刑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旨,有臺中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見115執更字2023號卷第27頁)在卷可參。次查,受刑人於115年7月22日為警拘提到案後,經檢察官訊問「今日有無辦法繳清易科罰金?」,被告答以「無法」;檢察官訊問「對於今日發監執行,有無意見?」,被告答以「無」等語,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見115執更字2023號卷第42頁)在卷可稽,該筆錄亦經受刑人核閱無誤後簽名,足認受刑人於經拘提到案後,並未當庭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則檢察官於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核發115年執更振字第2023號執行指揮書命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罰,實難謂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又本院遍查上開執行卷宗,受刑人迄今未曾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未曾經檢察官不准其易服社會勞動,即難認檢察官命受刑人入監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受刑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仟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霈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