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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紀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紀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林紀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5至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具狀向本院表示:請求從輕量刑,及與112年度執沒字第5430號合併等語(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經查,受刑人上開執行沒收案件,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不同程序,無從合併執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上開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紀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4日 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14日 110年9月中旬至110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48號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48號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27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47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48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5至6應執行5年8月) 有期徒刑7月(編號5至6應執行5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9日至110年10月11日 110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65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60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60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10次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應執行9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6、7月間之某日起至110年11月14日止 110年11月9日前4、5日之某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 110年6、7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1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54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15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7月26日 115年5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15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8月26日 115年6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8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54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11年6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830號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