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献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献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献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有期徒刑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編號1至5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是本案定應執行刑得裁量之刑度空間有限,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羅献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07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27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34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349號 114年度易字第1025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349號 114年度易字第1025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10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98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1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77號 編號1-5經115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刑1年6月編 號 4 6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犯罪日期 114年4月17日 114/04/24 114年3月19日、 114年5月23日17時53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389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13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25、289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115年度豐簡字第 23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6日 115年3月5日 115年3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115年度豐簡字第 23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5年4月7日 115年4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335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45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09號 編號1-5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刑1年6月 編號1-5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