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鵑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禁止處分登記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鵑朱(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登記為禁止處分登記之命令。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07號判決聲請人有罪,再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聲請人無罪,檢察官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既經無罪判決確定,各審級判決書亦未對聲請人上揭不動產宣告沒收,是無再繼續扣押上揭不動產之必要,故聲請撤銷臺中地檢署106年12月6日中檢宏重105他2835字第13913函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本案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07號判決有罪,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8
9、2990、2991、2993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於115年3月26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該案已脫離本院繫屬,依上開說明,被告遭扣押、禁止處分之物是否解除禁止處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法審酌判斷,本院自無從加以裁判。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上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表一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 莊鵑朱權利範圍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501.3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63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莊鵑朱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臺中市○○區○○路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層數014層、層次6層 總面積:126.74 層次面積:126.74 陽台:12.70 雨遮:7.94 全部1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共有部分:豐富段00000-0000建號,面積6538.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4(含車位編號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附表二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 莊鵑朱權利範圍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163.51平方公尺 10000分之3269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莊鵑朱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停車空間、梯間鋼筋混泥土造、層數4層 總面積:213.31、一層48.80、二層45.48、三層45.84、四層41.09、地下一層6.44、突出物一層25.66 陽台:21.59 全部1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新富段00000-000建號,面積2676.7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