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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凱倫具 保 人 詹雅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雅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雅貴因受刑人張凱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該案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30日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5年7月27日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