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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庭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庭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庭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中簡

字第55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拘役90日,則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25日,但亦不得超過拘役120日),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原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刑度之總和(即拘役110日)。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為毀損罪(2罪)及傷害罪,附表編號2所犯為竊盜罪,時間間隔非短,考量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

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具狀回覆略以:本人徒手拿取放置在外面上且無上鎖之機格上物品,本人並無不當的行為或意念,後來也將物品歸還給店主,何有偷竊之說,懇請檢察官明察且法官明判等語,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1頁),經核受刑人前開陳述,係就原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所為之爭執,然本案係受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前開已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並不具審查判斷之權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仟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霈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王庭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1次)、 拘役20日(1次)、 拘役55日(1次), 應執行拘役9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10日 115年2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87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558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判決 日期 115年3月13日 115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558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4月14日 115年7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再字第7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362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