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林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林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林典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檢附聲請書繕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許林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11/28 114/07/01 113/08/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11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5759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1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08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019號 判決 日期 114/12/09 114/12/12 115/02/0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08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019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4/12/09 115/01/14 115/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9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35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5號 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07/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5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154號 判決 日期 115/04/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154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5/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