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3573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大多均為竊盜案件之財產犯罪,而所犯詐欺案件亦屬於「吃霸王餐」之財產犯罪,具有同質性,所犯各罪均截然可分,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人格與犯罪傾向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於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1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4/11/21 114/07/09 114/08/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62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09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2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5年度苗簡字第43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54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824號 判決日期 115/01/08 115/01/14 115/01/22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5年度苗簡字第43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54號 114年度壢簡字第18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2/23 115/02/24 115/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26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868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899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4次)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4/10/09~114/10/12 114/12/30 115/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308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3538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41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239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判決日期 115/01/30 115/02/02 115/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239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3/04 115/04/08 115/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263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135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200號(編號1-6桃園地院115聲2803裁定中)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4/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56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豐簡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5/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豐簡字第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573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