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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嘉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陳嘉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5年2月23日中院漢刑捷115聲489字第489號函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0日 114年2月2日 113年5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0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速偵字第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97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交簡字第627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97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7日 114年2月21日 114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交簡字第627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97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8月14日 是否為得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874號 114年度執更字第3587號之1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047號 114年度執更字第3587號之1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928號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