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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幸如

住彰化縣○○市○○路0段○○○○0號之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幸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王幸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5年2月4日中院漢刑捷115聲410字第410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①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②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2日 ①114年5月12日 ②114年5月26日 114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9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9326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62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90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2026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8日 114年10月22日 114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90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2026號 114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3日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2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628號 (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6264號 (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368號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02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833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