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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帟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帟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帟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4年度中原簡字第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法益所受損害程度,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暨受刑人對本案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3月(2次) ⑵有期徒刑2月(3次) 犯罪日期 114年4月25日 ⑴114年8月17日 ⑵114年8月20日(4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129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7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47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1日 114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47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96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8日 115年1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65號(已執畢) ⑴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394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