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杰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聲請人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並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表(紀元均為民國)】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至30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撤緩字第111號(經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66號裁定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93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2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7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3月2至18日,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18日至111年5月25日,應予更正) 110年11月8日至111年2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22日至111年2月24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6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667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4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281號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0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