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宗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80號、114年度執字第5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宗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案件合併執行狀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63-170頁),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112年間,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6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9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28日至112年4月14日 (共15次) 112年3月18日至 112年4月16日 (共1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0290號 臺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9112號等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47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3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金訴第1073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2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 113年度執助字第1647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1739號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助字第1791號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2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1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2次) 112年4月10、11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 112年度營偵字第470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2860號等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68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 112年度原金訴第8號等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7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3346號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助字第951號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助字第477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 7 8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應予更正)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日至 112年4月7日 (共17次) 112年4月2日 (共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7278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18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6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22日,應予更正) 114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助字第565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南地檢 114年度執助字第756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