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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靖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靖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靖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持有毒品犯行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洪靖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6/28至113/07/02(聲請書僅記載113/06/28) 114/03/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 3752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 400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判決日期 114/02/07 114/09/2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24 114/12/10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3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09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