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EH HANG QUAN(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鄭亨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797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H HANG QUAN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H HANG QUAN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TEH HANG QUAN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編號1至4犯行尚有併科罰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各犯行之關連性而為整體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TEH HANG QUA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犯罪日期 113/11/16 113/11/16 113/1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1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1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1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判決日期 114/06/30 114/06/30 114/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07/30 114/07/30 114/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2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2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20號 編號1至4以本院114年金訴字第9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3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4次) 犯罪日期 113/11/16(3次) 113/11/16 113/11/17(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18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41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4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3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38號 判決日期 114/06/30 114/09/24 114/09/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3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3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07/30 114/11/02 114/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2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9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97號 編號1至4以本院114年金訴字第9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非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編號5至6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