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3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宇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金訴字10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宇志(下稱聲請人)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024號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進行準備程序,該案尚於審理中,被告認為法官行使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系爭案件審理中。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法官迴避,惟其理由僅泛稱「被告認為法官行使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並未提出任何具體理由或事證以資釋明其前開主張。另就聲請狀上所記載「中院漢政字第1152400076號」函文部分,經本院調閱後,該函文內容亦未見有何聲請人所指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