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哲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哲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宇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及裁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3/07/21 113/09/29 113/08/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04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36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67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30號 113年度易字第4714號 判決日期 113/11/12 113/11/18 114/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30號 113年度易字第47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17 113/12/24 114/04/2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70日(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57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995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6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4/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6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4/2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