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阮秉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阮秉寬因詐欺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秉寬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阮秉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12年11月25日至112年12月11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4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27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2、9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4年3月18日 114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2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2、9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3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7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9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09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 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89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1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082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