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春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春夏因妨害公務等貳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夏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25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編號2、4、5所示之犯行,均為妨害公務案件,分別為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件:受刑人陳春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妨害公務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 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4月28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14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0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9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9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4年1月23日 114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5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9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20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751號 編號1至4經南投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8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犯罪 日期 113年5月18日 113年2月13日至113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6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189、1190、1191、1192、1193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0日 114年7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189、1190、1191、1192、11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8日 114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8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4經南投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