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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姚大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姚大偉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姚大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之嫌疑重大,經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即停止羈押,然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考量其覓保無著,堪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以其家中經濟不佳,實無力繳交上開交保金額,而其母親已年邁近86歲,需人照顧,請求降低交保金額為3萬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其安頓母親等語。本院查,被告於偵查、本院移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有坦然面對己身刑責之意,另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表示沒有意見;再斟酌被告自述上情,堪信被告之家庭狀況應對其具有相當之羈絆,故認被告若能提出3萬元具保,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提出3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