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至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至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至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7日 113年2月1日23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113年度易字第246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1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5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113年度易字第246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1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521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1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6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698號(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