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品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品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亦有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有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併合處罰。而本案受刑人雖前於114年12月19日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開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惟嗣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函覆本院稱:對本案聲請定刑有意見,希望將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與114年度執字第18295號拆開,並予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請臺中地檢署依法重新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堪認受刑人有撤回請求定刑之意。從而,就如附表所示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既因受刑人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不得逕對其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允宜待聲請人向受刑人確認其真意後,再行聲請,以維受刑人之受刑利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6日 112/03/04 112/10/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7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57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6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簡字第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12/10/02 113/01/30 113/03/0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簡字第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05 113/03/07 113/04/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29號 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114聲3648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判決應執行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6/04 112/09/09(2次) 112/03/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93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3/05/21 113/06/03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6 113/06/16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67號 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114聲3648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判決應執行3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11/29 112/09/04 112/11/29(3次) 111/07/12/111/08/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7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99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13/05/27 113/08/06 113/10/04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2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25 113/11/06 113/11/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57號 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114聲3648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判決應執行5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5/22 112/10/11 112/10/14 112/12/08 112/0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14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92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423號等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25號、72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96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判決日期 113/09/26 114/05/26 114/04/30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96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25 114/06/24 114/06/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3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86號 編號12、13,判決定應執行6月。 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114聲3648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編號 13 14 罪名 恐嚇取財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10/28 110/10/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423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950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決日期 114/04/30 114/09/19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10 114/10/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295號 編號12、13,判決定應執行6月。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114聲3648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