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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宏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宏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友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定刑範圍:查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針對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故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刑範圍內,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蘇宏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4日(共2次) 112年11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27日,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02、5072、5614、946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369、28370、28371、28372、28373、2837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88、1185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114年度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114年度訴字第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3日 (撤銷緩刑) 114年1月15日 114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84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83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94號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5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14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8日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均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56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7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98號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7日(共2次)、 112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699、23679、244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9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85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