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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彥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294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彥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定。再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仍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並參酌此等行為態樣及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吳彥翔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11/10 112/02/23(4次) 113/02/23(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16、1074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4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7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3/01/25 113/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08 113/03/12 113/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75號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0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94號(未宣告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