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會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會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會東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鄭會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部分表示尚有另案,希望待另案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類,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雖稱希望待其他案件判決後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並無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31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28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13日 114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6日 115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02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3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