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5號被 告 連晉德選任辯護人 唐大鈞律師
何金陞律師被 告 蕭柏韋
蘇偉庭
詹世銅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680、63857號、115年度偵字第7282、93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連晉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蕭柏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偉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世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連晉德、蕭柏韋、蘇偉庭、詹世銅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連晉德、蕭柏韋、蘇偉庭、詹世銅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
單一犯意聯絡,先由蘇偉庭尋得國防部陸軍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下稱五八砲指部)所有、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下稱本案土尾)作為棄置、掩埋廢棄物之場址,再由連晉德提供車牌號碼不詳之雷諾牌曳引車(下稱A車),由蕭柏韋提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下稱B車)及HAA-3255號車斗做為載運清除廢棄物之車輛,由連晉德、蕭柏韋擔任曳引車司機載運廢棄物至本案土尾傾倒,侯固希(由本院另行審理)時而擔任曳引車司機時而負責看顧土尾現場,蘇偉庭負責在土尾外圍把風,詹世銅負責駕駛挖土機挖坑供曳引車司機傾倒廢棄物、回填以掩埋廢棄物。連晉德、蕭柏韋、蘇偉庭、詹世銅反覆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駕駛如附表一所示車輛,自不詳來源地址將載有營建廢棄混合物之廢棄物棄置在本案土尾,復由詹世銅駕駛挖土機將該廢棄物掩埋,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嗣五八砲指部之下士楊岱榮於民國114年9月18日12時許至本案土尾巡視,發現該址停放挖土機且堆置廢土,經報警處理後,會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本案土尾遭傾倒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循線查悉上情。
㈡蘇偉庭、侯固希(由本院另行審理)另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單一犯意聯絡,由蘇偉庭指示侯固希駕駛實際車身號碼為KER-6075號曳引車懸掛529-M9號車牌附掛HBA-8669號車斗,自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2段1266巷某處,及臺中市北屯區某工地,載運廢棄物至臺中市龍井區某三角公園棄置。嗣因侯固希於114年10月12日9時56分許,駕駛上開載運廢棄物之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不慎翻覆,經民眾報警處理後,會同臺中市環保局稽查,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連晉德、蕭柏韋、蘇偉庭、詹世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發現人楊岱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此外附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以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㈡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4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雖有多次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然審諸被告4人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持續經營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屬常態是被告4人所為具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應僅論以集合犯之一罪。㈢被告蘇偉庭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及被告蘇偉庭、侯固希就
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連晉德、詹世銅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連晉德前曾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依起訴書之紀載,尚未執行完畢),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與本案相似,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被告詹世銅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詹世銅於前案執行完畢日3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連晉德、詹世銅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連晉德、詹世銅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等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上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連晉德、詹世銅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起訴書所載,被告連晉德、詹世銅先前所犯「已執行完畢」之案件,與本案所犯案件罪質不同,足認被告連晉德、詹世銅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並非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犯罪,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連晉德、詹世銅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竟仍以上開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且已妨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等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另酌以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其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蘇偉庭所犯上開犯行,犯罪時間集中,並衡酌被告蘇偉庭各次犯行之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連晉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犯罪所得為10萬元等語;被告蕭柏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等語;被告蘇偉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犯罪所得為9,000元,翻車那次的還沒有拿到錢等語;被告詹世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犯罪所得為1萬元等語,是未扣案之10萬元、5萬元、9,000元、1萬元分別為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4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4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㈢至卷內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顯示上開物品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機關依第5條第2項、第6項、第12條第1項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
二、依第8條規定緊急清理廢棄物所指定之設施或設備。
三、依第14條第2項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四、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五、第2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目至第5目、第4款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34條規定自行或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
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5條第1項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附表一:
114年09月15日 編號 涉案之曳引車 駕駛 涉案之營業半拖車 時間 備註 1 KEQ-2716 (即B車) 侯固希 HE-998 3時34分許 前來 3時59分許 離開 侯固希 HBE-0081 4時48分許 前來 5時10分許 離開 2 雷諾牌曳引車(即A車) 連晉德 HBA-0060 4時37分許 前來 5時10分許 離開 114年09月16日 編號 涉案之曳引車 駕駛 涉案之營業半拖車 時間 備註 3 KEQ-2716 (即B車) 連晉德 HBA-0060 1時9分許 前來 1時53分許 離開 連晉德 HBE-0081 2時49分許 前來 3時12分許 離開 4 雷諾牌曳引車(即A車) 侯固希 HE-998 1時30分許 前來 1時53分許 離開 侯固希 HAA-3255 2時50分許 前來 3時11分許 離開 114年09月17日 編號 涉案之曳引車 駕駛 涉案之營業半拖車 時間 備註 5 KEQ-2716 (即B車) 連晉德 HBA-0060 2時56分許 前來 3時33分許 離開 連晉德 HAA-3255 4時許 前來 4時25分許 離開 6 雷諾牌曳引車(即A車) 不詳 空 3時許 前來 4時57分許 離開 7 KLP-8860 蕭柏韋及其不詳友人各駕駛其中一部 HBC-8077 3時6分許 前來 3時51分許 離開 8 KLP-8800 HBC-7960 4時14分許 前來 4時39分許 離開附表二: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 1.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9月19日中市環稽字第1140124708號函(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7至11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連晉德指認編號4蕭柏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3至4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連晉德指認編號6蘇偉庭)(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51至57頁)。 4.本院114年聲搜字第3220號搜索票暨附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0月21日9時20分許;受執行人:連晉德;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11)(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59至67頁)。 5.數位證物勘査採證同意書(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71、187頁)。 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0月21日9時51分許;受執行人:連晉德;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2【1101車位】)(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73至77頁)。 7.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資料及行動上網歷程查詢結果(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89至94、197至231頁、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第171至175頁)。 8.被告連晉德扣案手機內與暱稱「侯瑞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95至107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侯固希指認編號4蕭柏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149至155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侯固希指認編號5連晉德)(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157至163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侯固希指認編號6蘇偉庭)(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165至171頁)。 12.本院114年聲搜字第3234號搜索票暨附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0月21日7時48分許;受執行人:侯固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173至183頁)。 1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233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235、289至291頁)。 15.現場及車損照片(114年10月12日)(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237至287頁)。 16.車牌號碼000-0000、KLP-8660、KLP-8800號車輛車行紀錄(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303至317頁)。 17.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319至419頁)。 18.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14年9月18日、114年10月3日、114年10月16日、114年10月21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21至427、435至451頁)。 19.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扣留(扣押)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保管條(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29至433頁)。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9月18日19時35分許;受執行人:不詳;執行處所:臺中市○○區0000○○段00000000地號土地)(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69至479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9月24日20時40分許;受執行人:不詳;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道○號176.1公里】橋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81至491頁)。 22.現場稽查照片(內含被告連晉德及侯固希報案聯繫方式紙條)(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93至521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721頁)。 2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 1.健保WebIR-保險對象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結果(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第145至17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8744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第207、213至21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侯固希指認編號3詹世銅)(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第267至273頁)。 4.被告連晉德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員林基督教醫院預約掛號單、藥袋照片(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二第299至303頁)。 3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未指認)(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81至84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指認編號5連晉德)(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85至88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指認編號1侯固希)(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89至92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指認編號6蘇偉庭)(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93至96頁)。 5.被告蕭柏韋與「台灣高鐵T Express行動告票系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97頁)。 6.本院114年聲搜字第3760號搜索票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2月17日8時17分許;受執行人:蕭柏韋;執行處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7)(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99至109頁)。 7.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21至123頁)。 8.證物採驗照片(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25至141頁)。 9.現場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43至153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55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扣毒品照片(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57至177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蘇偉庭指認編號3詹世銅)(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11至214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蘇偉庭指認編號5連晉德)(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15至218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蘇偉庭指認編號1侯固希)(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19至222頁)。 15.本院114年聲搜字第3760號搜索票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2月17日8時40分許;受執行人:蘇偉庭;執行處所:雲林縣○○鄉○○00○0號)(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31至240頁)。 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2月17日7時28分許;受執行人:蘇偉庭;執行處所:彰化縣○○鎮○○路○○○巷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41至248頁)。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年12月17日7時43分許;受執行人:蘇偉庭;執行處所:彰化縣○○鎮○○路○○○巷0號旁建築物2樓)(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49至254頁)。 18.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資料及行動上網歷程查詢結果(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55至260頁)。 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61頁)。 20.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63頁)。 2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65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蘇偉庭、王暄博)(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67至269頁)。 2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71至273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蘇偉庭)(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75頁)。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77頁)。 2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79頁)。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81頁)。 28.現場照片(114年9月16日)(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83至295頁)。 29.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資料及行動上網歷程查詢結果(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323至359頁)。 3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1月28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110131號鑑定書暨鑑定人結文、鑑定人履歷資料(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361至369頁)。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371頁)。 32.現場照片(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477至478頁)。 3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指認編號1許家誠、3吳宗憲、4徐國峯)(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479至482頁)34.114年12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17至518頁)。 35.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14年9月30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19至520頁)。 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2月4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112204號鑑定書暨鑑定人結文、鑑定人履歷資料(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21至528頁)。 37.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欣毒性5A07D013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11月17日欣毒量5A07D013號純度鑑定報告書暨鑑定人結文(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29、533至534頁)。 38.員警職務報告及所附被告蕭柏韋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35至538頁)。 39.被告連晉德扣案手機內與暱稱「A.K.A克拉克」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83至586頁)。 40.與暱稱「廠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587頁)。 4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柏韋指認編號5陳志杰)(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695至699頁)。 4 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詹世銅未指認)(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第49至52頁)。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5年1月19日11時49分許;受執行人:詹世銅;執行處所: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0○○○○○0000號卷第61至7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第75頁)。 4.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上網歷程查詢結果(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第87至91頁)。 5.被告詹世銅扣案手機內與暱稱「台灣高鐵T Express行動告票系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群組擷圖(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第93至97頁)。 5 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9394號卷 1.連晉德為首之廢棄物清理法一案犯罪組織圖(115年度偵字第9394號卷第119頁)。 2.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15年度偵字第9394號卷第125至12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5年度偵字第9394號卷第133頁)。 4.車輛買賣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異動登記書、一般商品買賣契約(115年度偵字第9394號卷第139至141、151頁)。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iPhone XR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0.詳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67頁 2 專業廢棄物清運機構進廠(場)確認單3張 詳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77頁 3 廢塑膠、廢木材、廢銅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份 4 空白專業廢棄物清運機構進廠(場)確認單2本 5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 0.詳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183頁 6 挖土機1臺 詳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79頁 7 遠端攝影機1組 8 行動電源1個 9 sim卡1張(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1輛 詳見114年度偵字第54680號卷一第491頁 11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1輛 12 iPhone 14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0.詳見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109頁 13 iPhone 11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0.詳見114年度偵字第63857號卷第248頁 14 iPhone 16E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0.詳見115年度偵字第7282號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