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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良選任辯護人 林思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良明知1-甲基苯基-1-丙酮為毒品先驅原料,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亦係懲治走私條例管制進出口物品,非經許可不得運輸、進口,竟於民國114年8、9月間,因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水河」之人要求被告在臺收受自大陸地區輸入之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液體,並允諾每代收1桶,將交付人民幣100元作為對價,被告竟為賺取該報酬,與「王水河」、在臺不詳買家,共同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租用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之107號貨櫃,預計作為堆放代收貨物之倉庫,再由大陸地區不詳共犯將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液體以桶裝方式包裝,並分於如附表一所示進口時間進口,再委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公司分以「顏料」、「塗料」等不實貨物名稱,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時間進行報關,而運輸、進口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桶裝液體。而「王水河」向負責運送之物流公司告以收件人為「陳文良」(物流公司誤載為陳文狼),收件人電話為0000000000,收貨地址為上開倉庫,由被告負責在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桶裝液體。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人員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扣押時間進行貨物檢驗後,發現貨物內容疑為1-甲基苯基-1-丙酮,並依法扣押如附表一所示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貨物後,函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下稱臺中調查站)。嗣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貨物確定已進口後,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負責配送之臺灣物流公司人員聯絡送貨時間、地點,並與之約定於114年11月6日13時30分許,在上開倉庫前交付進口貨物(內夾藏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之液體業經扣押,實際僅有運送貨物外包裝),被告即依約於114年11月6日13時52分許,前往上開地點於領據上簽收貨物,當場經在場埋伏之臺中調查站人員逮捕。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3號、第004號、第005號、第006號、第007號、第008號、第009號、第010號、第011號、第012號、第013號、第014號、第015號、第016號、第017號、第018號、第019號、第020號、第021號、第022號函(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外觀照片)、臺中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陳文良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2776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監字第294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被告提供之「王水河」微信帳號、全方位派件公司簽收單、全方位派送群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受「王水河」所託代收物品,並約定1桶可以獲得人民幣100元之報酬等情,惟否認有何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辯稱:「王水河」跟伊說託運的物品是化工原料,伊不知道是毒品,否則不可能收這麼低的報酬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與「王水河」係好友關係,「王水河」請被告幫忙收領化工原料,僅告知係「對甲基苯丙酮」,被告使用GOOGLE查詢,並未查詢到該成分係毒品或管制進出口物品之相關資料,故答應幫忙收領,被告主觀上不知所代收物品係毒品及管制進出口物品,無犯罪故意,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114年8、9月間,受「王水河」要求在臺收受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液體,並允諾每代收1桶可獲得人民幣100元之報酬,被告即租用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之107號貨櫃,預計作為堆放代收貨物之倉庫,嗣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分於如附表一所示進口時間進口,再委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公司分以「顏料」、「塗料」等貨物名稱,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時間進行報關,運輸、進口如附表一所示之桶裝液體。而「王水河」向負責運送之物流公司告以收件人為「陳文良」(物流公司誤載為陳文狼),收件人電話為0000000000,收貨地址為上開倉庫,由被告負責在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桶裝液體。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貨物確定已進口後,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負責配送之臺灣物流公司人員聯絡送貨時間、地點,並於114年11月6日13時52分許,前往上開倉庫前簽收貨物時,當場為在場埋伏之臺中調查站人員逮捕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皆為坦認(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265至269頁、第291至293頁,聲羈卷第32至34頁,本院卷第30頁、第69頁、第205至206頁),並有「aWSH」(王水河)微信帳號資料擷圖、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陳文良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陳文良,114年11月6日,新北市○○區○○○街00號停車場107號貨櫃倉庫前)、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陳文良,114年11月6日,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扣案新竹物流簽收單(全方位派件公司,收件人:陳文狼,簽收欄:陳文良)、扣案新竹物流簽收單(全方位派件公司,收件人:陳文狼,簽收欄:王國霽)、微信「全方位派送群」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第45至46頁、第55頁、第207至225頁、第317至351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乙節(詳如附表一所載),有該局114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2776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3至316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114年8、9月間「王水河」要我收領化工原料,他跟我說是對甲基苯丙酮,我有用紙筆記錄下化學品名,之後用google查詢,但沒查到資料。約114年9月間答應「王水河」要收領本案化工原料,他跟我說要先租1個倉庫來收化工原料,1桶給我100人民幣。「王水河」有提到臺灣買家要購買對甲基苯丙酮,他們交易完後出貨,貨到臺灣後「王水河」就聯絡我,要我注意電話,11月4日「王水河」跟我說貨到了,貨運公司或報關行有打給我約派送時間,11月6日我才收貨。簽收單上的「陳文良」是我親筆簽收等語(見偵卷第33至41頁);又於偵訊時供稱:大陸的朋友「王水河」騙我是化工材料,我問他什麼名字,他說對甲基苯丙酮,化工原料要我租倉庫,化工原料通過報關行進來,會通知我要送到倉庫,留我的電話當收件人,說1桶給我100元人民幣等語(見偵卷第265至269頁);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有受「王水河」所託代收物品,並約定1桶可以獲得人民幣100元報酬。我先到板橋承租貨櫃用來代收貨品。「王水河」說託運的物品是化工原料,不知道是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就「王水河」曾表示要被告代收之物品係「對甲基苯丙酮」之化工原料乙節,被告前後陳述均屬一致。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報關時,分以「顏料」或「塗料」作為貨物名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可參;用以裝運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桶子外裝上亦不乏有品名為「對甲基苯丙酮」之標籤(見偵卷第63頁、第95頁、第121頁、第147頁、第158頁、第182頁、第191頁、第199頁、第367頁、第385頁、第401頁、第419頁、第455頁、第467頁、第487頁),堪認被告上開所辯非全然不可信。

(三)又衡以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係屬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運毒集團之成員為免遭查獲,不乏有利用集團外圍分子或委託不知情之人運送或取貨之情形。倘若被告知悉或可知悉「王水河」委託代收之物品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或係管制物品,其必定可預見其因收受本案貨物而遭查獲之風險甚高,則被告自當不會提供真實之收件人或聯繫電話等資訊,以防免檢警查獲其真實身分,且通常會索要不斐之報酬,惟被告於「王水河」委託代收貨物而向其索取聯繫資料時,即提供自己真實姓名及申辦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資訊,並同意以人民幣100元作為代收1桶貨品之報酬,復於物流簽收單上簽署自己姓名等情,經被告陳明在案,且有本院114年聲監字第294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門號:0000000000號)(見偵卷第243至251頁)及上開新竹物流簽收單等存卷可參。如此被告實無脫身或躲避查緝之機會,實與運毒集團成員為免遭查緝,因而不會親自收受毒品或會以虛假之個人訊息收受毒品之常情相違;又被告允諾代收貨品,除須先覓得存放之倉庫外,還需等候國內買家聯繫取貨之事,以被告付出之時間、勞力成本而言,「王水河」許以代收1桶給予人民幣100元之報酬數額亦無不合理之處,益徵被告供稱其不知悉所代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內含有毒品及管制物品等語,尚非無據。

(四)再被告於與承租之倉庫業者聯絡時,雖僅表示「甲基1苯什麼的,我也不會講」等字眼(見偵卷第248頁),而未能詳細陳述代收貨物之正確名稱,惟衡以「對甲基苯丙酮」並非一般人日常常見或常聽聞之物品或名稱,被告因手邊無資料,於與倉庫業者聯絡時,一時無法詳細告知該名稱,尚與常情無違,實難遽此即認被告所辯曾以GOOGLE搜尋,但查無相關資料之語為虛,復依其他卷內證據,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知悉或可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內含第四級毒品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並與「王水河」及在臺不詳買家就上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自無從徒以被告代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即逕對被告以運輸第四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罪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納稅義務人 物流公司 進口時間 報關時間 扣押時間 分提單號 查獲重量 鑑驗結果 1 聚眾國際企業社 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114年10月18日 114年10月19日 114年10月20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經檢驗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合計淨重為30.025公斤(300,250公克),純度98.23%,純質淨重約29.4936公斤(294,936公克) 2 豪鑫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0月18日 114年10月19日 114年10月20日 626UT0000000 28.7公斤 3 盛華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0月26日 114年10月27日 626UT0000000 29.1公斤 4 聚鑫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7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5 聚眾國際企業社 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7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6 豪鑫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626UT0000000 29.1公斤 7 盛華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3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8 聚鑫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3日 626UT0000000 28.8公斤 9 聚鑫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3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10 盛華國際企業社 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2日 114年11月3日 626DY0000000 29公斤 11 盛華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4日 626UT0000000 29.1公斤 12 聚鑫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4日 626DY0000000 29.2公斤 13 盛華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5日 626DY0000000 29.1公斤(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公斤) 經檢驗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成分,合計淨重為20.1650公斤(201,650公克),純度77.16%,純質淨重約15.5593公斤(155,593公克) 14 聚鑫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5日 626UT0000000 29公斤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1公斤) 15 豪鑫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7日 626DY0000000 29.1公斤 16 聚鑫國際企業社 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7日 626DY0000000 29.3公斤 17 盛華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7日 626DY0000000 29.2公斤 18 聚鑫國際企業社 楷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10日 626DY0000000 29.2公斤 19 盛華國際企業社 中信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9日 114年11月10日 626DY0000000 29.1公斤 20 聚鑫國際企業社 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10日 626DY0000000 29公斤附表二:

卷證: ⒈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3號函(見偵卷第57至71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4號函(見偵卷第47頁、第77至83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5號函(見偵卷第87至99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⒋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6號函(見偵卷第101至113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⒌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7號函(見偵卷第115至131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⒍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8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8號函(見偵卷第133至151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⒎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3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09號函(見偵卷第153至160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⒏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3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0號函(見偵卷第161至167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3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1號函(見偵卷第169至175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0月2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2號函(見偵卷第177至184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UT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⒒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4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3號函(見偵卷第185至192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4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4號函(見偵卷第193至200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UT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⒔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5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5號函(見偵卷第353至355頁、第375至389頁) ⑴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⑵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⑶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⒕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5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6號函(見偵卷第357至373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⒖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7號函(見偵卷第391至405頁、第425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⒗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7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8號函(見偵卷第407至423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⒘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1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19號函(見偵卷第427至441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⒙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1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20號函(見偵卷第443至457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1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21號函(見偵卷第459至473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⒛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4年11月10日(114)中稽快移字第022號函(見偵卷第475至491頁)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分提單號碼:626DY0000000號) ⑵貨物及派送標籤照片(通關條碼:626DY0000000號,收件人:陳文狼)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