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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國成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國成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茲因被告另經本院115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且於115年3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因另案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強制戒治之日即115年3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