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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崇豪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張喬崴律師(終止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233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3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崇豪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李崇豪(綽號「胖子」)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2818」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Jeff」與洪宇汎聯繫交易大麻事宜,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騎乘機車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販賣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量、金額之大麻與洪宇汎,洪宇汎則以現金或以iPASS MONEY轉帳方式支付李崇豪購毒價金。嗣經警方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11時許,持搜索票前往李崇豪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李崇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55233卷第15至23、135至139頁,本院卷第54、94頁),核與證人洪宇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偵55233卷第25至37頁,他卷第107至109頁),並有被告iPASS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55233卷第63至69頁)、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偵55233卷第71頁)、證人洪宇汎持用手機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5233卷第71、77至116頁)、iPASS MONEY交易紀錄截圖(偵55233卷第117至120頁)、被告持用手機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5233卷第73至7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55233卷第127頁)、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5233卷第43至49頁)、扣押物品照片(偵55233卷第157至158、165至167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供稱本案販賣毒品可賺取價差等語(本院卷第54頁),足見被告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疑。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838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㈢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本案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

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28日中檢介玄114偵55233字第1159012979號函(本院卷第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5年1月20日中市警刑二字第1150002968號函(本院卷第33頁)、本院115年3月2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71頁)存卷可憑,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⒊辯護人雖請求參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被告明知販賣毒品為我國法律所嚴禁,仍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且次數多達8次,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且本案被告所犯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定刑度已大幅減輕,依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縱宣告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或依其犯罪情狀有何特殊原因而情堪憫恕之情形,均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毒品之禁令

,為牟利而販賣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前無犯罪紀錄(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及金額,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復衡酌其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辯護人雖求予宣告緩刑,惟被告所受宣告刑已逾2年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不合,自難允准。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各次販賣毒品獲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為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煙草狀物品4包,經送驗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754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偵55233卷第175至178頁),且據被告供述係其本案販賣所餘毒品(本院卷第5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於被告所犯末罪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案販賣毒品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58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大麻數量及價格(新臺幣) 給付價金方式 罪刑(含沒收) 1 113年9月2日17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1克1500元 現金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113年10月11日17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2克30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113年12月13日3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2克30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113年12月28日18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3克45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114年2月22日18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克30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6 114年4月6日13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克30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7 114年4月28日22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克60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8 114年8月20日22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3克4500元 iPASS MONEY 李崇豪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麻4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7540號鑑定書(偵55233卷第175至178頁):送驗煙草狀檢品4包(毛重16公克,驗前總淨重10.78公克,驗餘總淨重10.73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14年度毒保字第635號編號1(偵55233卷第159頁) 2 研磨器1個 115年度院保字第334號編號1(本院卷第29頁) 3 夾鏈袋1包 115年度院保字第334號編號2(本院卷第29頁) 4 iPhone 12 Pro Max金色手機1支 115年度院保字第334號編號3(本院卷第29頁) 5 電子磅秤1臺 115年度院保字第334號編號4(本院卷第29頁)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