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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家弘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198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7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1、2-2、3、5、6-1、6-2、6-3、7、8-

1、8-2、8-3、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9、10、12、13、1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亦屬藥事法第20條所稱之偽藥,依法均不得非法製造、轉讓,竟先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志明」之成年男子取得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原料後,於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居處,將前開原料與一定比例之丙二醇、丙三醇、香精調和、加熱後,製造含有依托咪酯、含有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含有依托咪酯、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菸油,並將含有依托咪酯、含有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之菸油,分別盛裝成菸彈。

二、A03復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115年1月14日3時許,在上址無償轉讓其上開自行製造之含有依托咪酯菸油之菸彈之偽藥1顆給王珮瑜。嗣經警於115年1月14日對A03實施搜索及拘提,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A03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9至42、43至54、141至144頁、聲羈卷第19至22頁、本院卷第36、67、133、258頁),核與證人王珮瑜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9至93、121至124頁),並有本院115年聲搜字000125號搜索票(見偵5198卷第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5198卷第57至65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5198卷第77至8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4D907)成分鑑定報告書(見偵5198卷第83頁)、被告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5198卷第85至87頁)、毒品鑑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3月13日中市警刑二字第1150010530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115年度保管字第3264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115年度院保字第1719號、115年度保管字第32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149至150、155至160、215至216頁)、115年度毒保字第18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161、169頁)、115年度院安保字第300號、115年度安保字第86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171、179至181、225頁)、115年度院安保字第299號、115年度安保字第86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183至185、195至203、219至22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6)成分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第303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1、2-2、3、5、6-1、6-2、6-3、7、8-1、8-2、8-3、9、10、11、12、13、15所示之物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罪,不僅指直接將毒品原、物料提煉製成毒品,並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及效用為目的之非法加工、提煉、配置等行為(如以毒品以外之物為原料,提製成毒品、將毒品精煉,或使用化學或其他方法將一種毒品製成另一種毒品等)。若單純以「物理方式」將各種毒品拼裝成另一種毒品,或改變毒品使用方法(如將毒品混合、於加工過程中分裝毒品,或為方便毒品者施用所為之改變毒品型態等),除應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外,倘其行為本身已變更毒品之效果或使用方法(例如將粉末狀毒品加工為錠劑),於過程中已造成對社會秩序或人體健康潛在威脅者,亦屬製造毒品。若行為人基於製造毒品之犯意,將含有一種或多種毒品成分粉末與其他非活性成分之輔料(例如果汁粉)依一定比例調和為混合物,或製成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粉末劑)等劑型,再以各式型態包裝,或偽作為食品、香菸、感冒藥或其他態樣之混合、配製等過程;抑或有改變原料毒品成分之部分特性列如除臭、增香或加味等優化加工,即應認屬毒品製造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42、41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以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之粉末,分別依一定比例與丙二醇、丙三醇、香精調和、加熱,增加其施用之風味後,裝入空菸彈殼內,製成含有混合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含有混合依托咪酯、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含有依托咪酯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菸彈、煙油,為賦型、優化之加工過程,足生毒品因製作完成而對外擴散之危險,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行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托咪酯(Etomidate)、美托咪酯(Metomidate)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其後行政院復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由第二級毒品修正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此變更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是被告本案行為時,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先予敘明。

(二)另按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函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於同年8月2日以院臺衛字第000000000號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四級管制藥品,而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為醫藥上使用,倘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適用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禁藥,若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依同法第20條第1款之規定,應屬偽藥。參諸本案被告轉讓給王珮瑜之含有依托咪酯之菸彈,該原料係被告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志明」之人購買,並自行加熱、調和,製造而成,外觀上顯然可得知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藥品,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該菸彈係自國外非法走私輸入(如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者則屬禁藥),是被告本案轉讓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應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與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二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被告本案轉讓與王珮瑜之毒品菸彈,未有證據可證淨重達10公克以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加重事由,是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公訴、移送併辦意旨雖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漏未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本院業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並給予充分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31、245、258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予論罪科刑。被告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藥事法對於持有偽藥之行為,並未設處罰規定,是自無轉讓前持有偽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偽藥之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以一個製造行為,同時觸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五)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7055號移送併辦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轉讓偽藥犯行,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轉讓偽藥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說明:

1.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轉讓同屬偽藥之第二級毒品,既同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擇較重之轉讓偽藥罪論處,倘有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有前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被告就本案製造及轉讓依托咪酯菸彈與王珮瑜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自均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2.偵查機關未因被告之供述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3月10日中市警刑二字第1150010265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23日中檢原敏115偵5198字第1159038147號函(見本院卷第79頁),是本案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及危害性,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製造、轉讓之毒品,且製造之舉,影響所及絕不僅止於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社會、國家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卻仍購入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空菸彈殼及香精等物,製造可供施用之上開菸彈,並轉讓含有依托咪酯之菸彈給王珮瑜,使施用者耽溺毒害,造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擴大毒品之危害,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本案製造、轉讓之毒品、偽藥之數量,及被告之前案紀錄、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4、14、16、17、18、19、20、21,均為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爰不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1、2-2、3、5、6-1、6-2、6-3、7、8-1、8-2、8-3、11所示之物,均經鑑驗含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物品之包裝容器難與其內含之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9、10、12、13、15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製造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 案 物 數 量 備 註 1 海洛因 1包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4d90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 總毛重:1.31g 扣押物品編號:A 外觀描述:白色粉末 淨重:1.0836g 取用量:0.0103g 餘樣量淨重:1.0733g 檢出成分:海洛因 毒品級數:1 2-1 含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白色結晶 1包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4d90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 總毛重:1.05g 扣押物品編號:B-1 外觀描述:白色結晶 淨重:0.7898g 取用量:0.0195g 餘樣量淨重:0.7703g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 毒品級數:2 2-2 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白色結晶 1包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 總毛重:1.03g 扣押物品編號:B-2 外觀描述:白色結晶 淨重:0.7674g 取用量:0.0093g 餘樣量淨重:0.7581g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3 依托咪酯煙彈 3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4D90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1顆) 總毛重:9.82g 扣押物品編號:C-1 外觀描述:煙彈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 毒品級數:2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2顆) 總毛重:17.10g 扣押物品編號:C-3 外觀描述:煙彈,取1顆檢驗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4 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 1包(8顆)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5 依托咪酯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4D90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6.26g 扣押物品編號:E 外觀描述:液劑 淨重:2.8220g 取用量:0.1150g 餘樣量淨重:2.7070g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微量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級數:2 6-1 含微量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59.38g 扣押物品編號:F-1 外觀描述:液劑,大分裝瓶 淨重:46.3232g 取用量:0.1105g 餘樣量淨重:46.2127g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6-2 含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15.75g 扣押物品編號:F-2 外觀描述:液劑,藍蓋分裝瓶 淨重:11.7587g 取用量:0.1008g 餘樣量淨重:11.6579g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6-3 含微量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30.95g 扣押物品編號:F-3 外觀描述:液劑,粉紅蓋分裝瓶 淨重:24.4213g 取用量:0.1045g 餘樣量淨重:24.3168g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7 含微量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29.22g 扣押物品編號:G 外觀描述:液劑 淨重:16.9871g 取用量:0.1218g 餘樣量淨重:16.8653g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8-1 香精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26.52g 扣押物品編號:H-1 外觀描述:液劑,MOOD古巴雪茄字樣 淨重:11.2102g 取用量:0.1181g 餘樣量淨重:11.0921g 檢出成分:尼古丁 8-2 含微量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7.13g 扣押物品編號:H-2 外觀描述:液劑,粉紅蓋香精字樣分裝瓶 淨重:1.5012g 取用量:0.1045g 餘樣量淨重:1.3967g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8-3 含微量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15.08g 扣押物品編號:H-3 外觀描述:液劑,白蓋香精字樣分裝瓶 淨重:10.3471g 取用量:0.1258g 餘樣量淨重:10.2213g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9 酒精燈 1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0 燒杯 2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1 含微量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之液劑 1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瓶 總毛重:22.10g 扣押物品編號:K 外觀描述:液劑 淨重:11.7493g 取用量:0.1047g 餘樣量淨重:11.6446g 檢出成分:微量丙帕酯、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12 漏斗 2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3 滴管 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4 注射器 1支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15 攪拌棒 1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16 分裝袋 1批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17 新臺幣 5,200元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18 磅秤 1個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19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3包 總毛重:5.44g 扣押物品編號:S-1~S-3 外觀描述:白色結晶,取1包檢驗 淨重:0.3217g 取用量:0.0079g 餘樣量淨重:0.3138g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級數:2 20 Vivo V50手機 1支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21 煙彈 1包(9顆)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2D067)成分鑑定報告書】 送驗數量:1包(9顆) 總毛重:32.60g 扣押物品編號:U 外觀描述:煙彈,取1顆檢驗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毒品級數:2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