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瑞阡
王淑幼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272號、第60756號),嗣經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114年度簡字第1874號),復認不宜以簡程序判決處刑,再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㈠A02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18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A06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2(綽號「林小白」)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天森林養生會館(下稱天森林會館,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為A03)之實際負責人,且天森林會館設立後,仍沿用前身深紫彤美容養生會館(下稱深紫彤會館)之店招,A02除自己擔任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早班櫃檯人員外,並分別自111年12月間及113年9月23日起,招募A07(已歿,綽號「阿力」,另為不受理之判決)、A06(綽號「幼幼」)擔任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之晚班及中班櫃檯人員。詎A02、A07竟自111年12月前不詳時間起,再與A06自113年9月23日起,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假藉天森林會館所登記瘦身美容業對外營業之名義,招募女子擔任美容師,並以每節9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700元(若使用R8包廂再加收100元清潔費)之代價,由美容師以雙手撫摸男客生殖器至射精而為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下稱0.3性服務),營利所得再由天森林會館與正職美容師五五分帳、與兼職美容師六四分帳。A02遂自112年2月間起,陸續招募黃筑渟、張瀞云、施嘉容、陳慧珍、角佳紋、黃靜儀、陳金蘭擔任店內美容師,並透過網際網路捷克論壇、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紫彤~」,刊登暗示性服務之廣告,並視櫃檯人員上班時間,由A02、A07或A06透過該群組、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小白(早)深紫彤」、「阿茄(晚班)六點後」或電話接受男客預約,或由男客直接到場進行消費,再由男客選擇、或由櫃檯人員安排美容師引領男客,並提供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2樓包廂容由美容師為男客提供0.3性服務,待性服務結束後,男客再至櫃檯以現金或LINEPAY方式結帳付費。嗣經警於113年11月13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天森林會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美容師陳慧珍(編號8)與男客楊堯順在R8包廂內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黃筑渟(編號11)在A3包廂內與男客林建安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張瀞云(編號5)在A7包廂與男客王靖森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施嘉容(編號66)在A8包廂與男客温祐章進行0.3性交易,另在1樓美容師休息室查獲之美容師陳金蘭(編號6)、角佳紋(編號82)、黃靜儀(編號7)及甫進入店內準備消費之男客鄭明德、簡志穎、汪朝軒,並在店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本案證據:⒈被告A02、A06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⒊被告A0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⒋被告A0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⒌證人即天森林會館登記負責人A03於警詢中之陳述。
⒍證人即美容師黃筑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⒎證人即美容師張瀞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⒏證人即美容師施嘉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⒐證人即美容師陳慧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⒑證人即美容師角佳紋於警詢中之陳述。
⒒證人即美容師黃靜儀於警詢中之陳述。
⒓證人即美容師陳金蘭於警詢中之陳述。
⒔證人即男客王靖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⒕證人即男客楊堯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⒖證人即男客鄭明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⒗證人即男客林建安於警詢中之陳述。
⒘證人即男客温祐章於警詢中之陳述。
⒙證人汪朝軒於警詢中之陳述。
⒚證人即被告A07友人陳正義於警詢中之陳述。
⒛臺中市政府113年6月3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871018號函。
手機中通訊軟體Telegram軟體畫面擷圖(含「紫彤~」群組訊
息紀錄、證人林建安與「紫彤~」對話紀錄、證人陳慧珍與「紫彤~」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畫面擷圖,包括:證人林建安與「林小白」對
話紀錄、證人黃筑渟(暱稱「淇」)與「林小白」、「陳正義1/26」、「阿茄(晚班)」對話紀錄、證人張瀞云與「林小白」對話紀錄、證人陳慧珍與暱稱「慧兒」、林小白、「Doss(紫彤)」、「張至凱」對話紀錄。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照片及現場圖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3708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1份。
員警職務報告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31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
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稱「媒介」,係指居間介紹,使男女
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猥褻;「容留」指提供為性交、猥褻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引誘、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引誘、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6002號判決意旨可參)。
㈢本案提供0.3性服務之女子黃筑渟等7人,由被告A02、A06容
留並媒介男客人前來從事性服務,不論黃筑渟7人是否確已與男客發生猥褻行為,其所為已構成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是核被告A02、A0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A02、A06與A07,就本案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
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容留黃筑渟7人與男賓客為猥褻行為而營利,就容留同一女子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於持續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容留該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多次猥褻行為,彼此間獨立性薄弱,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等容留不同女子部分,因容留之對象有所不同,各行為間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堪認其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共7罪)。公訴意旨就被告等容留數名女子部分請求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A02身為負責人,不思以正途謀生,假借養生館名義,媒介、容留多名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以營利;被告A06受僱於該店擔任櫃檯人員,因而分擔媒介及容留犯行,斟酌被告等人之角色分工、獲利,暨被告A02、A06於本案之前尚無犯罪紀錄(見本院訴字卷第29、31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參以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婚姻、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13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再斟酌被告A02、A06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相近、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18至2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A02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135頁),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A02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針對犯罪所得之沒收,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二提及:「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旨趣,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經查:
⒈被告A02經營本案養生會館,其收入來自美容師為男客服務之
費用,店家與美容師是以五五分帳或六四分帳,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經營本案養生館,關於違法行為之營收約為50萬元(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3號卷第65頁),而關於此部分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檢察官表示無意見,爰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關於被告A06的犯罪所得,自陳於113年9月20日起擔任養生館
之中班櫃檯人員,每月薪資35,000元,僅只領到1個月薪水等語,鑒於A06為受僱員工,考量其對於犯罪之參與程度,倘對於犯罪所得全部宣告沒收,認有過苛之情,認酌減一半應為適當,而就此等沒收範圍的計算方式,檢察官、被告A06均表示無意見,爰就被告A06部分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7,5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6、17之扣案現金,是包括零用金與營
業所得,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無法認定是否與本件違法容留或媒介猥褻行為之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江沛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門遙控器 1個 無 2 美容師打卡單 16張 無 3 客人預約單 1張 日期:113年11月13日。 4 美容師點單 4份 113年11月13日員警執行搜索當日正在工作之美容師點單。複寫紙,1份2張。 5 美容師點單 15份 113年11月13日員警執行搜索當日已服務完畢之美容師點單。複寫紙,1份2張。 6 美容師點單 31份 日期:113年11月12日。複寫紙 ,1份2張。 7 櫃檯人員交接本 1本 外觀為藍色之筆記本 8 櫃檯人員記帳本 1本 外觀為淺藍色之筆記本 9 營業額紀錄紙 1張 日期:113年11月12日 10 記帳範例表 1張 無 11 流水帳日報表 1張 日期:113年11月12日 12 記時表 1張 無 13 客人黑名單 2張 無 14 美容師薪資單 1張 月份:113年10月 15 美容師假表 1張 月份:113年11月 16 櫃檯零用金 1份 1,000元現鈔5張、100元現鈔5張 ,合計5,500元 17 營業所得 1份 113年11月13日之營業所得。1,0 00元現鈔29張、100元現鈔10張 ,合計3萬元 18 手機 1支 工作用,型號為Redmi藍,IMEI1碼為000000000000000號,IMEI2碼為000000000000000號 19 手機 1支 工作用,型號為Redmi綠,IMEI1碼為000000000000000號,IMEI2碼為000000000000000號 20 手機 1支 工作用,型號為三星紫,IMEI1碼為000000000000000號,IMEI2碼為000000000000000號 21 手機 1支 工作用,型號為iPhone 13,IME I1碼為000000000000000號,IME I2碼為000000000000000號 22 平板電腦 1台 工作用,型號為iPad 23 監視器主機 1台 含電源線1條 24 潤滑油 2瓶 在R8、A8包廂分別查扣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