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璲麟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272號、113年度偵字第60756號),嗣經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114年度簡字第1874號),復認不宜以簡程序判決處刑,再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A07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A02(綽號「林小白」)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天森林養生會館(下稱天森林會館,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為A03)之實際負責人,且天森林會館設立後,仍沿用前身深紫彤美容養生會館(下稱深紫彤會館)之店招,A02除自己擔任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早班櫃檯人員外,並分別自111年12月間及113年9月23日起,招募A07(綽號「阿力」)、A06(綽號「幼幼」)擔任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之晚班及中班櫃檯人員。詎A02、A07竟自111年12月前不詳時間起,再與A06自113年9月23日起,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假藉天森林會館所登記瘦身美容業對外營業之名義,招募女子擔任美容師,並以每節9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700元(若使用R8包廂再加收100元清潔費)之代價,由美容師以雙手撫摸男客生殖器至射精而為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下稱0.3性服務),營利所得再由天森林會館與正職美容師五五分帳、與兼職美容師六四分帳。A02遂自112年2月間起至113年11月日止,陸續招募黃筑渟、張瀞云、施嘉容、陳慧珍、角佳紋、黃靜儀、陳金蘭擔任店內美容師,並透過網際網路捷克論壇、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紫彤~」,刊登性服務之廣告,並視櫃檯人員上班時間,由A02、A07或A06透過該群組、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小白(早)深紫彤」、「阿茄(晚班)六點後」及電話接受男客預約,或由男客直接到場進行消費,再由櫃檯人員媒介美容師及男客,並提供天森林會館(或深紫彤會館)2樓包廂容留美容師為男客提供0.3性服務,待性服務結束後,男客再至櫃檯以現金或LINE PAY方式結帳付費。嗣經警於113年11月13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天森林會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美容師陳慧珍(編號8)與男客楊堯順在R8包廂內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黃筑渟(編號11)在A3包廂內與男客林建安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張瀞云(編號5)在A7包廂與男客王靖森進行0.3性交易,美容師施容嘉(編號66)在A8包廂與男客温祐章進行0.3性交易,另在1樓美容師休息室查獲之美容師陳金蘭(編號6)、角佳紋(編號82)、黃靜儀(編號7)及甫進入店內準備消費之男客鄭明德、簡志穎、汪朝軒,並在店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A07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案起訴後,被告A07已於115年1月27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江沛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